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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企业家活力的指导意见

来源:省科协人事处    时间:2018-11-15 10:55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企业家活力的指导意见

晋办发〔2017〕42号

国有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家活力,发挥企业家才能,营造企业家成长环境,建设高素质企业家群体,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倡导企业家精神,以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发挥企业家作用为重点,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根本目标,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企业家队伍,在山西转型升级、振兴崛起中发挥好国有企业主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改革经营业绩考核方式,明确工作任务,传导工作压力,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从制约企业家发挥作用的现实问题出发,探索破解难题的途径和方法,增强企业家改革动力。

──坚持放权授权与科学监管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解放思想,依法放权,充分授权,使经营管理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监督、科学监管,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坚持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以正向激励保障为主,改革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企业家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薪酬激励全面挂钩。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能上能下的契约化管理机制。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保护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科学的容错机制,真爱护、真保护,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对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三)主要目标

建立起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完善企业家培育、选拔、评价、激励、保护、约束体系,形成全社会尊重爱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发挥企业家创造激情、创新精神、创业能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建立压力传导机制,增强改革创新动力

(四)改革目标责任书签订办法。实施分类考核,坚持“一企一策”制定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营目标指标体系,主要经济指标根据国有企业所属行业、发展目标和市场预期,对标行业和先进企业各项重要参数,突出净资产报酬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关键指标和评价权重;将吨煤综合成本纳入煤炭企业考核指标,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综合研究、科学确定。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效益为中心,提升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带领国有企业从生产型向经营型、从重规模向重效益、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五)建立能上能下的契约化管理机制。通过出资人与董事会签约、董事会与总经理签约、经理层内部签约等方式,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契约化管理机制。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拥有优先选择权,接受目标责任即履职;不接受即视为放弃职务,再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择签约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明确经营管理者解聘退出的条件,达到考核标准的按约定兑现奖励;达不到考核标准的按约定条件进行组织调整或退出岗位,退出岗位者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不再保留原职务待遇。

(六)健全严格规范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实施预警机制。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第三方机构严格审计评估,对弄虚作假或者通过资产、财务等手段编造数据者要严格追究责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选聘第三方机构,将评价结果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续任或解聘的重要依据,以及兑现延期支付薪酬、中长期激励的依据。

(七)探索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推行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职权。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企业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董事会市场化聘任经理层

三、健全授权经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活力

(八)开展授权经营,释放国有企业活力。组建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对签订年度及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国有独资公司开展授权经营,将代表政府行使的部分出资人权利依法授权给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坚持权责对等,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

(九)积极引导企业增强经营活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有效创造价值的作用,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以开放股权、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融结合创新,加快培育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步伐,以市场公允价格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投资到更具战略意义的领域和行业,更好地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

(十)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配套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审批事项,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政府与企业常态化的双向沟通机制,进一步健全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参与机制,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企业应根据实际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

(十一)完善政策边界,划出纪律红线。建立严格的项目预决算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发挥好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试点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干事创业能力

(十二)淡化行政色彩,强化市场激励。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国有企业现有企业领导人员转换为市场化聘任、契约化管理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约定薪酬;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应将经营业绩、风险承担与薪酬激励全面挂钩。充分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十三)规范薪酬结构,加大奖励力度。建立有效、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薪酬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任期激励收入比重,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经营业绩特别优异的实行绩效奖励制度,把经营者的利益和出资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建立企业家与企业利益共同体,引导国有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十四)支持引进人才,注重多种激励。认真落实好我省现行的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企业家人才引进、激励政策,加快建设省级人才大数据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功能和手段,引进一批优秀企业家人才。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团队进行表彰奖励。注重从政治上、精神上激励,关心关注企业家身体健康,适当增加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注重推荐优秀企业家参加劳动模范等各类表彰活动,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形成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创新支持爱护机制,激发勇于担当恒力

(十五)支持改革创新,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树立“改革有为者上、改革无为者让”的用人导向,在改革中考核考察干部责任担当和改革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科学设置容错免责的条件,明确容错免责的程序和范围,做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企业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符合合理容错的情形和条件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坚持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家沟通联系及重大问题解决机制,对企业家遇到的重大舆论、安全等危机情况,依法予以协调帮助,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严查诬告、报复、威胁等伤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注意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十七)鼓励担当有为,健全不作为问责机制。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积极干事创业、工作实绩突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晋升职务、薪酬激励、评先评优时要优先考虑。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的能力不足、缺乏担当精神、不作为等问题,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力度,对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典型事例。

(十八)加大正面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认真研究总结企业家成功经验,探索企业家人才的发展规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比发展、比担当、比创新、比贡献。重视企业家的社会价值,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形象,树立和宣传一批引领改革、勇于创新、担当作为的企业家典型,为企业家成长和企业家精神培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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